申报工伤需要准备的材料是确保工伤认定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不同情形下申报工伤所需材料可能存在差异,但核心材料通常包括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基础文件,同时需结合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具体情形补充相应材料,以下从通用材料、特殊情形补充材料、材料提交要求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通用必备材料
无论何种工伤情形,申报时均需提供以下基础材料,这些是启动工伤认定程序的核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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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表:需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常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工伤认定申请表》,表格内容应包括职工基本信息、用人单位信息、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简述、受伤害部位及诊疗情况等,并由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签字确认,用人单位申报的需加盖单位公章,职工或近亲属申报的需注明与职工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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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这是认定工伤的关键前提,常见的证明形式包括:劳动合同(最直接有效的证明);若未签订劳动合同,可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费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同事证言(需有至少两名证人签字并联系方式)、用人单位招工登记表、报名表等能够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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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需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包括初诊病历、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如需住院治疗)、检查报告单等,其中诊断证明书中需明确写明受伤原因、伤情及是否与伤害事件相关,若被诊断为职业病,需提供由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经市级以上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作出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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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由职工本人申报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职工近亲属申报的,提供近亲属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与职工的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由用人单位申报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特殊情形补充材料
根据伤害发生原因的不同,还需补充以下针对性材料,以完整证明工伤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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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需提供事故现场目击证人证言(需证人签字、联系方式及身份证复印件)、用人单位出具的关于事故发生的书面说明(加盖公章,需说明事故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等)、监控录像(如有,需提供刻录光盘及文字说明)、公安机关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涉及第三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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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询问笔录、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等,能够证明暴力伤害事实及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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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因工外出证明(注明外出事由、地点、时间、同行人员等,加盖公章)、交通票据(如车票、机票)、住宿票据等能够证明外出工作事实的材料,若发生下落不明,需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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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需明确职工在事故中无责任或次要责任)、交通事故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等;若涉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需提供相应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及责任认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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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如医学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等)、抢救病历记录(含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抢救记录等,需体现发病时间、抢救过程及死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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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抢险救灾证明(注明职工参与救灾的时间、地点、事由及受伤情况)、单位或现场组织者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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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需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旧伤复发的医疗诊断证明(需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明确说明旧伤复发情况及与原服役期间伤情的关联性)。
材料提交要求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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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真实性:所有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或医疗机构伪造、变造有关材料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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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份数:一般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即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单位或申请人签字确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后原件退还,复印件留存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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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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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补正:若提交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工伤认定申请可能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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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对于异地发生工伤的,可先在事故发生地医疗机构救治,但需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部门报备,后续补办相关材料;对于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疫情等)无法及时提交材料的,可向社保部门申请延期并提供相关证明。
相关问答FAQs
问:申报工伤是否需要用人单位盖章?如果用人单位不配合怎么办?
答:工伤认定申请可由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若由用人单位申报,需加盖单位公章;由职工或近亲属申报,无需用人单位盖章,但需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若用人单位不配合提供材料或否认劳动关系,职工可凭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证等证据直接向社保部门申报,同时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再进行工伤认定,对社保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还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问:工伤认定申请提交后,社保部门多久能作出决定?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认定为工伤的,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若因案情复杂需延期,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延长期限会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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