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证,在法律实务和日常生活中通常指的是“传来证据”,与“原始证据”相对应,是证据法中关于证据来源分类的重要概念,它指的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手渠道获得的证据材料,原始证据是“原件”或“原物”,而传来证据则是“复印件”“抄件”“录音录像的复制件”或者“转述的证言”等,理解传证的内涵、特点、法律效力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对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从证据的形成和来源来看,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核心区别在于其与案件事实的距离,原始证据直接产生于案件发生的过程,或者直接来源于对案件事实的原始感知,例如合同的原件、犯罪现场的凶器、目击证人亲自看到案发经过后所作的证言、物证的原物等,这类证据未经中间环节的传递,其真实性和可靠性相对较高,因此在证明力上通常被认为优于传来证据,而传来证据则是经过一个或多个中间环节形成的,例如从原始证据中复印、拍照、誊抄形成的副本,通过他人转述而得知的案件情况,或者经过多次复制、转录的视听资料等,由于在传递过程中可能出现信息遗漏、失真甚至伪造的风险,传来证据的证明力往往受到一定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传来证据没有证据价值,在无法获取原始证据的情况下,传来证据依然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只是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传来证据的种类较为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物证的复制品、照片、副本,例如一份合同的原件是原始证据,其复印件则是传来证据;二是书证的抄本、影印件、节录本,如书信的原件是原始证据,他人誊抄的信件内容即为传来证据;三是证人转述他人感知的案件事实,即“传闻证言”,例如A目睹了一起交通事故,向B描述了经过,B向法庭所作的关于A描述的证言就属于传来证据;四是视听资料的复制件,如监控录像的原始U盘是原始证据,其刻录的光盘或通过网络传输的文件则为传来证据;五是电子数据的打印件、备份件,在电子数据案件中,原始存储介质中的数据是原始证据,导出后存储在其他设备中的数据则属于传来证据。
在法律效力上,传来证据并非一律被排除,其是否具有可采性以及证明力的大小,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进行审查,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这表明传来证据可以作为补充性的证据使用,但在提交时需要说明理由,通常只有在原始证据因客观原因无法获取或确有困难时,才能以传来证据代替,原始证据已灭失、被毁损,或者原始证据为他人占有,持有人拒不提供,或者原始材料体积、重量过大不便提交等,在这种情况下,传来证据的合法性才能得到认可,传来证据的证明力还会受到传递次数的影响,一般而言,传递环节越多,失真的可能性越大,证明力就越弱,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要求传来证据的提供者说明其来源和传递过程,以便审查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传来证据在诉讼中的作用不可忽视,在某些案件中,原始证据可能因各种原因无法获得,此时传来证据就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侵权方可能销毁了原始的侵权合同书,但权利方通过其他途径获取了该合同的复印件,这份复印件作为传来证据,结合其他证据,依然可以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再如,在历史案件的审理中,由于年代久远,原始证据可能已经散失,后人整理的文献资料、口耳相传的记载等传来证据,就成为还原历史事实的重要依据,传来证据还可以作为原始证据的佐证,通过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增强整个证据链的完整性和说服力,一份传来证据的复印件,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其内容与原始证据一致,那么其证明力也会得到提升。

传来证据的局限性也不容忽视,由于其在形成和传递过程中存在失真的风险,司法人员在审查传来证据时必须格外谨慎,对于传来证据,应当重点审查其来源是否合法、传递过程是否清晰、内容是否完整,以及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的可能,对于传来书证,需要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是否有明确的复制时间、复制人、复制单位等信息;对于传来证人证言,需要审查转述者的身份、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以及转述内容是否准确反映了原始证人的意思表示,如果传来证据无法证明其来源的可靠性,或者与其他证据存在明显矛盾,其证明力就可能被否定,甚至可能因不具备合法性而被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外。
在证据审查判断的规则中,传来证据与原始证据的关系是重要内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这体现了原始证据优先的原则,即只有在原始证据无法获取或确有困难时,才能以传来证据作为替代,该规定还要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这也从侧面反映了传来证据在语言转换、文化传递等特殊场景下的应用,但其前提是翻译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除了在诉讼领域,传来证据的概念在日常生活中也有广泛的应用,在新闻报道中,记者对事件的报道如果不是亲自采访获取的第一手信息,而是转述他人的说法,那么这些信息就属于传来证据;在学术研究中,引用他人的观点和数据时,如果未查阅原始文献,而是通过转引获得,那么这些引用的内容也是传来证据,在这些场景下,虽然不像司法程序那样具有严格的证据效力要求,但同样需要关注信息的来源和可靠性,以避免以讹传讹。
传证(传来证据)是相对于原始证据而言的,指从间接渠道获得的证据材料,其核心特征在于来源的非直接性,这决定了其在证明力上通常弱于原始证据,但又在无法获取原始证据的情况下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法律实务中,传来证据的运用需要遵循原始证据优先的原则,并对其来源、传递过程和内容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可靠性,无论是在诉讼活动还是日常生活中,正确理解和运用传来证据,都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地认识和还原事实真相,避免因信息失真而导致错误的判断。

相关问答FA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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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传来证据和原始证据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传来证据与原始证据的主要区别在于来源是否直接,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头的证据,如合同原件、凶器原物、目击证人亲自所作的证言等;而传来证据则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手渠道获得的证据,如复印件、抄件、录音录像的复制件或转述的证言等,原始证据未经中间环节传递,证明力通常较强;传来证据因可能存在信息失真风险,证明力相对较弱,但并非没有证据价值。 -
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传来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答:传来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根据法律规定,提交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传来证据,例如原始证据已灭失、被毁损,或为他人占有而拒不提供,或原始材料体积、重量过大不便提交等,在使用传来证据时,需说明无法提供原始证据的理由,并对其来源、传递过程和内容真实性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性和可靠性,传来证据通常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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