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问题,是劳动法律关系中最为基础也最为关键的问题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合法建立,以及各自权益的保障,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有着明确且严格的要求,旨在规范用工行为,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

我们需要明确一个核心原则: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里的“建立劳动关系”如何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里的“用工之日”是一个关键的时间节点,它指的是劳动者开始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开始实际接受劳动并对其进行管理的日期,劳动者到用人单位报到,开始从事安排的工作,此时无论是否签订了书面合同,劳动关系即告建立,用人单位便负有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为什么法律如此强调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并且设定了一个“一个月内”的宽限期呢?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书面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它能够将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合同期限等核心内容固定下来,避免因口头约定不明而产生的争议,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助于规范内部管理,防范用工风险;对于劳动者而言,书面劳动合同是其最重要的“护身符”,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它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明确双方责任的最直接证据。
我们具体分析不同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签订时间。
第一种情况,也是最理想的情况,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前或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劳动者正式入职之前,或者在入职当天,双方就签订好书面的劳动合同,这种做法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能够最大限度地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从一开始就建立起规范、稳定的劳动关系,减少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实践中,一些管理规范的大型企业通常会采取这种方式,在发放录用通知时就会附上劳动合同文本,要求劳动者在入职前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入职当天正式签订。
第二种情况,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未立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法定期限内,也就是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了签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的行为并不违法,但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里的“二倍工资”是惩罚性赔偿,其目的是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合同,而不是让劳动者因此获得双份的劳动报酬,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的次月,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或者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无需再支付二倍工资,此时双方的关系已经转化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第三种情况,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前所述,这种情况下,法律直接推定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形式更有利于劳动者的职业稳定,除非出现法定情形或者双方协商一致,否则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是对用人单位长期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行为的更强有力的约束和惩罚。

除了上述一般规定,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考虑,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不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是因为非全日制用工具有灵活性高、短期性的特点,法律允许其采用更为简便的合同形式,但如果双方愿意,也可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也需特别注意,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必须是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劳动者必须是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如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如果劳动者是未成年人,或者用人单位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则签订的劳动合同可能无效或效力待定。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可能会与劳动者签订“阴阳合同”,即一份用于备案的合同,其条款对劳动者有利,而实际履行的是另一份对劳动者不利的合同,这种做法是违法的,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有权以实际履行的合同内容或者有利于自己的合同内容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劳动行政部门也会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最理想的情况是在用工前或用工同时签订;如果在用工后一个月内签订,虽不违法但可能面临二倍工资的惩罚;如果超过一年仍未签订,则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核心内容,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用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作为劳动者,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则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合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相关问答FAQs:
问:如果用人单位在用工后超过一个月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能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吗?最长可以要求支付多长时间?

答: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倍工资的计算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的次月,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无需再支付二倍工资,但自满一年的次日起,应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问:我在入职时,用人单位以“先试用,后签合同”为由,让我先工作一段时间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做法合法吗?
答:这种做法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能先与劳动者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即让劳动者先工作),在所谓的“试用期”结束后再签订劳动合同,正确的做法是,在劳动者入职时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必须在合同期限内,且其长度符合法律规定(如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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