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什么时候成立,这是一个在合同法理论和实践中都至关重要的问题,合同的成立标志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权利义务关系的初步确立,它不仅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也是判断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应当履行以及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的基础,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成立并非一个简单的时间点,而是涉及要约、承诺等一系列法律行为的过程,需要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判断。

要理解合同何时成立,首先需要明确合同订立的基本流程,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其订立通常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该表示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商家在货架上标明商品的价格和规格,并向顾客发出“欢迎选购”的邀请,这通常被视为要约,而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如商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等,这些本身并不构成要约,而是邀请对方提出要约。
在要约发出后,如果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内容,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顾客在商店里拿起标价100元的商品到收银台付款,这个付款行为就可以视为对商家要约的承诺,此时合同即告成立,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如标的物数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作出添加或变更,则该行为视为新的要约,而非承诺,需要原要约人再次承诺后合同才能成立。
承诺在何时生效呢?这直接关系到合同成立的时间点,关于承诺生效的时间,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是“到达主义”,即承诺的意思表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二是“发信主义”,即承诺一经发出即生效,我国《民法典》采用的是“到达主义”,其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在一般情况下,当承诺的通知送达至要约人时,合同就成立了,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邀请乙公司在5月1日前回复是否同意合作,乙公司在5月2日通过快递将承诺函寄出,5月3日快递到达甲公司,那么合同就在5月3日承诺到达时成立,而不是在5月2日乙公司寄出承诺函时成立。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合同成立的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在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况下,承诺何时到达要约人存在一定的复杂性。《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这意味着,如果双方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订立合同,承诺邮件进入对方指定的邮箱系统时,合同即告成立,在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承诺应当即时到达,也就是说,在口头对话中,如果一方表示接受对方的提议,双方达成一致,合同即时成立。

除了通过要约和承诺的传统方式订立合同外,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订立合同,如交叉要约,交叉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要约,同时对方也向其发出了内容一致的要约,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双方都没有作出承诺,但双方的意思表示在内容上已经达成一致,因此合同也告成立,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份购买100吨钢材的要约,同时乙公司也向甲公司发出了一份出售100吨钢材的要约,且价格、质量等主要条款完全相同,此时合同即告成立,无需一方再对另一方作出承诺。
还有一种情况是意思实现,即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承诺不需要通过通知的方式作出,而是通过受要约人的某种行为即可完成。《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对此作出了规定,顾客在自助超市选取商品后,通过扫码支付完成购物,这个支付行为本身就是对商家要约的承诺,无需再另行通知商家,合同在支付行为完成时即告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形成了合意;而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但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必然生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生效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等,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条件或期限,则在该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合同才生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那么即使双方已经签字盖章,合同也要在获得批准后才生效。
合同成立的时间点取决于承诺生效的时间,而承诺生效的时间则根据承诺是否需要通知以及通知的方式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在一般情况下,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在数据电文形式下,进入特定系统时视为到达;在对话形式下,即时到达;在意思实现的情况下,作出承诺行为时成立,交叉要约等特殊情况下合同也成立,准确把握合同成立的时间,对于确定合同权利义务的起始时间、解决合同纠纷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相关问答FA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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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果一方在承诺中添加了额外的条款,合同是否成立? 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如果一方在承诺中添加了实质性条款,该承诺视为新要约,原合同并未成立,需要对方对新要约进行承诺后合同才能成立,如果添加的是非实质性条款,如包装方式、检验标准等,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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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通过口头方式订立的合同,什么时候成立? 答:通过口头方式订立的合同,属于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和承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话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即时到达,要约人了解承诺内容时合同即成立,在商店里,顾客询问某件商品的价格,商家告知价格后,顾客表示购买,双方达成一致,合同即时成立,但如果双方约定需要一定时间考虑或者有其他特殊约定,则以约定的时间为准,口头合同虽然简便易行,但在发生纠纷时往往难以举证,因此对于重要的交易,建议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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