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监理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其核心目的是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通过第三方独立、客观、公正的监督行为,规范建设参与各方的工作,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推行以来,在保障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市场行为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从性质上看,建筑工程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监理单位既不是工程建设的承包方,也不是建设方的附属部门,而是独立于建设方、施工方、材料设备供应方之外的第三方主体,这种独立性保证了监理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使其能够以法律法规和合同为依据,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服务的范围、内容和权利义务由双方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通常包括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以及组织协调等方面,即所谓的“三控两管一协调”。
在质量控制方面,监理单位需要从施工准备阶段到竣工验收阶段实施全过程监督,施工准备阶段,监理要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核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对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确保其符合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通过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对施工工序进行监督,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下达工程暂停令,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和规范标准,竣工验收阶段,监理单位要组织或参与预验收,协助建设单位组织正式竣工验收,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资料,确保工程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进度控制是监理工作的另一项重要内容,监理单位需要依据经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监督施工单位按计划组织施工,定期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情况,分析偏差产生的原因,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整,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监理单位要及时发出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赶工方案,并监督其执行;若因建设单位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进度延误,监理单位要及时协调处理,明确责任,合理调整进度计划,确保工程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
投资控制旨在确保工程投资不超过合同约定的造价范围,监理单位需要严格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确保已完工程量与质量合格,支付金额与合同约定一致,对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监理单位要严格审查其必要性和合理性,核实变更工程量和费用,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在竣工结算阶段,监理单位要协助建设单位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核实工程量、单价和费用,确保结算金额的准确性和合理性,有效控制工程投资。
安全管理是近年来监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尤其随着国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不断提高,监理的安全责任日益明确,监理单位需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旁站监理,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文明施工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施工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当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合同管理是监理工作的基础,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监理单位需要熟悉和掌握工程合同的各项条款,监督合同双方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和争议,对工程变更、索赔、违约等事项,监理单位要以合同为依据,公正、客观地进行处理,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信息管理是指对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数据等进行收集、整理、存储、传递和应用,监理单位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工程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为监理决策提供依据,监理单位要及时向建设单位传递工程信息,反馈工程进展情况,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是监理工作的重要手段,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监理单位需要协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各方之间的关系,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确保工程建设各方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工程顺利进行,在施工过程中,若出现设计与施工不符的情况,监理单位需要及时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沟通协调,提出解决方案,避免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
要有效开展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监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能力,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配备足够的监理人员和检测设备,严格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工作,监理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与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存在利害关系,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建筑工程监理是工程建设领域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它通过专业化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确保施工安全,控制工程进度和投资,协调各方关系,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工程建设的规范化、科学化,随着我国工程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将不断完善,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将不断拓展,监理人员的能力和素质将不断提高,为推动我国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相关问答FAQs:
问题1:建筑工程监理与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有何区别?
解答:建筑工程监理与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在主体、性质和范围上存在明显区别,主体不同,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是由工程项目的投资方(业主)直接组织实施的,而监理是由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的,性质不同,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属于内部管理行为,其目的是确保自身投资目标的实现;而监理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第三方监督,其职责是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和公正性,范围不同,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主要侧重于对工程整体目标的控制,而监理的质量管理则覆盖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包括对原材料、施工工艺、隐蔽工程、工程实体质量等的具体监督,工作更为细致和专业。
问题2: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主要权利有哪些?
解答: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权利主要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具体包括:(1)建议权:对工程建设相关事项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的权利,如对优化设计方案、改进施工工艺、合理控制投资等方面的建议。(2)审核确认权: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工程款支付申请、竣工结算等文件进行审核和确认的权利。(3)监督权: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安全生产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时要求整改的权利。(4)签发指令权:在发现存在质量隐患或安全事故时,有权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有权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5)协调权:协调工程建设各方关系,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权利。(6)否决权: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合同要求的工程量、工程款支付申请等有权否决,需要注意的是,监理单位的权利必须在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且不得损害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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