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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是什么?为何要设立它?

职场信息 方哥 2025-11-16 06:01 0 1

抗辩权是民事法律领域中一项重要的权利,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依法对抗相对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其核心在于平衡双方利益,维护公平原则,确保合同在特定情况下能够合理履行,而非赋予一方单方面不履行义务的特权,从性质上看,抗辩权属于防御性权利,其行使不以否定对方权利的存在为目的,而是通过阻止对方权利的实现来维护自身权益,因此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具有本质区别,后者能直接导致法律关系的变动。

抗辩权是什么?为何要设立它?

抗辩权的产生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互为因果,一方的履行通常以对方的履行为前提,在合同正常履行阶段,双方均应按照约定承担义务,但当出现法定或约定的特殊情形时,抗辩权赋予一方当事人“暂停履行的盾牌”,以防止自身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陷入不利地位,在买卖合同中,若卖方未交付标的物,买方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价款;若卖方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买方则可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拒绝履行付款义务,这种权利的设置,既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也是对交易安全的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抗辩权主要分为三类: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每种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和适用场景各不相同,需结合具体情形加以判断。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其核心要件是“双务债务没有履行先后顺序”且“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当”,在承揽合同中,若定作人未按约定支付预付款,承揽人有权拒绝开始工作;反之,若承揽人未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也有权拒绝支付报酬,需注意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以“对待给付”为前提,即双方债务的内容应具有对价性,且对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若对方履行迟延,抗辩权人可直接拒绝履行,而不构成违约;若对方履行后,抗辩权即消灭,义务人必须及时履行自身债务。

先履行抗辩权则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指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同,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以“履行顺序的存在”为前提,且仅由后履行一方享有,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若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并拒绝完成后续工程;若发包人支付的进度款不足额,承包人也有权拒绝完成对应的工作量,先履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保护后履行一方的利益,确保其不会因先履行一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损失,当先履行一方履行了符合约定的债务后,后履行方的抗辩权即归于消灭,必须履行自身义务。

不安抗辩权是针对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在特定情形下享有的特殊权利,指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先履行一方可以中止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较为严格,需满足“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债务已届清偿期”以及“后履行一方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根据民法典规定,这些情形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在货物买卖合同中,若买方濒临破产,卖方在未发货前有权中止履行,并要求买方提供担保,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遵循“通知义务”,即先履行一方中止履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避免对方因信息不对称而遭受损失,若对方提供了适当担保,先履行一方应恢复履行;若未提供担保且合理期限届满,先履行一方可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抗辩权是什么?为何要设立它?

除上述法定抗辩权外,当事人还可通过约定设立抗辩权,即合同中明确约定在特定条件下一方可行使拒绝履行的权利,在租赁合同中,双方可约定“若出租人未按时维修房屋,承租人有权拒付租金”,此类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具有法律效力,约定抗辩权的优势在于灵活性,可根据交易需求量身定制,但其行使范围不得超出约定的条件,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抗辩权的行使需遵循一定规则,不得滥用,抗辩权的行使必须基于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不得以不正当借口拒绝履行义务,否则可能构成违约,抗辩权的行使应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目的,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需承担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抗辩权的行使仅暂时阻止对方权利的实现,不导致债务消灭,当对方履行或提供担保后,抗辩权即归于消灭,义务人必须履行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抗辩权的正确认定与适用对解决合同纠纷至关重要,在“某建材公司诉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建筑公司以建材公司未按时交付货物为由拒绝付款,而建材公司则主张建筑公司未支付预付款构成违约,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合同未约定履行顺序,建筑公司可同时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但建材公司交付货物迟延已构成违约,建筑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该案明确区分了抗辩权与违约责任的适用场景,体现了抗辩权对合同双方利益的平衡作用。

抗辩权的制度价值在于通过赋予当事人防御性权利,实现合同正义,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地位平等但信息不对称,抗辩权为弱势一方提供了法律保护,防止因对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抗辩权的行使促使双方积极履行义务,减少合同僵局,提高交易效率,不安抗辩权的设置,允许先履行一方在风险出现时及时止损,避免损失扩大,从而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

相关问答FAQs:

抗辩权是什么?为何要设立它?

  1. 问:抗辩权与违约权有什么区别?
    答:抗辩权与违约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抗辩权是防御性权利,指一方对抗对方履行请求权、拒绝履行自身债务的权利,其行使以对方存在违约行为或法定情形为前提,目的是暂时阻止对方权利的实现,不直接导致违约责任的产生;而违约权(严格来说应为“违约责任”)是指一方因违反合同约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其核心是对违约行为的制裁和对受害方的补偿,抗辩权是“拒绝履行的权利”,违约责任是“因违约需承担的后果”,前者是防御性的,后者是进攻性的。

  2. 问:行使抗辩权是否会导致合同解除?
    答:一般情况下,行使抗辩权不会直接导致合同解除,仅暂时中止履行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仅使对方的履行请求权暂时受阻,当对方履行或提供担保后,抗辩权消灭,合同仍需继续履行,但在不安抗辩权情形下,若先履行一方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若抗辩权人滥用抗辩权,拒绝履行无正当理由的债务,则可能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抗辩权的行使与合同解除无必然联系,仅在特定法定条件下(如不安抗辩权)可能成为合同解除的触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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