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与之建立劳动关系,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接受其管理,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这一概念的核心在于“劳动关系”的建立,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从属性、人格上的从属性和组织上的从属性,从而形成了一种长期、稳定的用工关系。

从法律层面来看,企业职工的界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法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那么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即成为该企业的职工,这种关系不受劳动者是否具有本地户籍、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虽然法律强制要求签订,但未签订并不必然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等因素的限制,只要实质上符合上述特征,就应被认定为职工。
企业职工的范围广泛,涵盖了不同行业、不同岗位、不同用工形式的劳动者,从行业分布来看,无论是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传统行业,还是互联网、金融、科技等新兴行业,都存在大量的企业职工,从岗位类型来看,既包括一线的生产工人、服务人员,也包括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行政人员等,从用工形式来看,主要包括全日制职工和非全日制职工,全日制职工是指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用工形式,这是最常见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职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随着经济的发展,还出现了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等灵活用工形式,但即使在这些形式下,只要劳动者实际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和指挥,从事其安排的工作,并从用工单位获取劳动报酬,通常也被视为用工单位的职工,或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成为企业职工意味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职工的角度来看,其享有法律赋予的广泛权利,享有劳动报酬权,即职工有权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获得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且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享有休息休假权,职工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等假期,用人单位应保障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享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职工还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权,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在退休、患病、因工负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职工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有权参加和组织工会,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等。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其对职工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职工的劳动权利,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条件,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的工资,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职工加班,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义务,职工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等。

企业职工是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也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他们通过自己的劳动和智慧,为社会提供各种产品和服务,推动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企业职工也是企业发展的基石,职工的素质、积极性和创造性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前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职工的待遇水平,关注职工的职业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不仅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我国,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企业职工的权益保护工作,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为维护职工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明确了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规范了用工行为,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奠定了基础,各级工会组织也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集体协商、劳动法律监督、困难职工帮扶等方式,为职工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支持。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职工的构成和需求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新生代职工成为劳动力的主体,他们对职业发展、工作环境、个人价值实现等方面有着更高的期待,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不断涌现,也使得劳动关系更加复杂多样,给职工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平台经济下的劳动者是否属于职工、如何保障其权益等问题,已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对此,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创新维权机制,适应新形势下劳动关系的特点,更好地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力量。
企业职工是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明确企业职工的概念和内涵,保障其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问答FAQs:
问:企业职工与劳务派遣工有什么区别?
答:企业职工与劳务派遣工的主要区别在于劳动关系归属不同,企业职工是与用人单位(即实际工作的企业)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直接管理、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而劳务派遣工是与劳务派遣单位(如人力资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即实际工作的企业)提供劳动,由用工单位对其进行管理和工作安排,工资和社会保险通常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和缴纳,企业职工是“自己单位的人”,而劳务派遣工是“派遣公司派来的人”,虽然都在用工单位工作,但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问: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是否属于企业职工?
答: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只要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仍可能被认定为企业职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也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即属于该企业的职工,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用人单位需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责任(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为了避免纠纷,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用人单位与职工应当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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