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是保障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重要法律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无论是单位申请还是个人申请,均需提交相应的资料,具体如下:

工伤认定申请表
工伤认定申请表是启动工伤认定程序的核心材料,申请人需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领取统一制式的表格,并按要求如实填写,表格通常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用人单位信息(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人等)、受伤害经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具体经过简述)、诊断情况(医疗机构名称、诊断结论、就诊日期等)、申请人签字(或单位盖章)及日期,填写时需确保信息真实、完整,事故经过与客观事实一致,避免因模糊不清或虚假陈述影响认定结果,若表格填写有误,需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确保每一项内容与后续提供的证明材料相互印证。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申请人需提供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常见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最直接的证明,需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等);若未签订劳动合同,可提供以下替代材料:工资支付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工资条、现金工资签收记录等,需显示用人单位名称、职工姓名及支付金额)、工作证、服务证、工牌等身份证明材料、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如打卡记录、签到表、请假条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其他劳动者出具的证言(需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并由证人签字确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实践中,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能会结合多种材料综合判断,因此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供完整的证据链。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鉴定书)
医疗诊断证明是证明伤害事故与工作原因关联的关键材料,需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具体包括:初诊病历(记录受伤时间、地点、原因及伤情)、诊断证明书(明确诊断结论,如“XX骨折”“XX软组织损伤”等)、住院病历(如需住院治疗,需提供住院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等)、检查报告单(如X光片、CT报告、化验单等,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若伤害事故导致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包括医学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若被诊断为职业病,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鉴定书,该证明书需由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或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鉴定后出具,医疗材料需真实反映受伤情况和诊疗过程,诊断结论需明确且与事故伤害直接相关,避免因材料不完整或诊断模糊导致认定障碍。

事故现场证据或证人证言(如适用)
对于事故经过存在争议或缺乏直接书面证据的情况,申请人可提供事故现场证据或证人证言以辅助证明,事故现场证据包括:事故现场照片(显示事故发生地点、周围环境、致伤物等,需注明拍摄时间、地点)、监控录像(如工作场所监控、公共场所监控等,需注明录像来源及时间范围,可由用人单位提供或申请人自行调取)、物证(如致伤的设备、工具碎片,需保留原物并提供照片及说明)、事故现场示意图(可手绘或打印,标注事故发生地点、当事人位置、致伤原因等),证人证言需由目击事故发生的同事、管理人员或其他在场人员出具,证言需详细说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及所见细节,并由证人签字、注明联系方式及日期,证人证言需客观真实,与申请人陈述的事故经过一致,避免虚假陈述或夸大事实。
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需补充的材料
除上述基本材料外,根据工伤认定中的特殊情况,可能还需补充以下材料:1.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2.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伤情鉴定意见书或法院的判决书;3.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需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因工外出证明(注明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同行人员等)、交通票据(如机票、车票、船票等)及住宿票据;4. 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或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抢救记录(含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抢救记录等);5. 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出具的见义勇为或抢险救灾证明);6.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7.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
材料提交注意事项
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需为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确保材料清晰、完整、无涂改,若材料为外文,需提供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工伤认定申请可能被驳回,材料提交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对认定为工伤的,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对不予认定的,会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相关问答FAQs
问:工伤认定申请有时间限制吗?超期了怎么办?
答:工伤认定申请有时间限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未按时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提出申请,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般不予受理,但能证明因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时限的除外(如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无法申请,或因用人单位隐瞒、阻挠导致职工无法及时申请,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发生工伤后应尽快启动申请程序,避免因超期丧失权益。
问:没有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答: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通过以下材料证明劳动关系:1. 工资支付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显示用人单位名称、职工姓名及工资发放记录,或用人单位签章的工资条);2. 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工牌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3. 考勤记录(如打卡记录、签到表、请假条等,需有用人单位签章或负责人签字);4.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5. 其他劳动者出具的证言(需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证人需出庭作证或签字确认);6.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可向社保机构查询打印),实践中,可结合多种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例如同时提供工资转账记录、工作证和同事证言,以增强证明力,若无法自行收集证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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