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范围是指劳动者在从事本职工作、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任务,或在特定情况下与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确定工伤范围的核心在于厘清伤害结果与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部门规章,旨在保障劳动者因工受伤或患病后能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等权益,同时分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从实践来看,工伤范围可划分为应当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以及不得认定为工伤三大类别,每一类别都有明确的适用情形和法律要件。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是工伤范围的核心部分,主要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直接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的“工作时间”既包括用人单位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也包括加班加点时间;“工作场所”不仅指劳动者固定的工作岗位,还包括用人单位能够管理的其他区域,如厂区、车间、办公室等;“工作原因”则要求伤害结果与履行工作职责有直接联系,例如在生产操作中被机器设备砸伤、在搬运货物时跌倒受伤等,二是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上班前更衣、领取工具,或下班后清理工作场地、关闭设备等过程中受伤,因这些活动是工作的必要延伸,应纳入工伤范围,三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保安人员在维护单位秩序时被他人殴打致伤,或职工与客户发生冲突受伤,只要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四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职工因工作需要被派往外地出差,在出差期间从事工作任务时受伤,或在宾馆、交通工具等场所遭遇意外,均应认定为工伤;若发生事故下落不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视同工伤处理,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这是兜底条款,为适应社会发展可能出现的新的工伤形态预留空间。
视同工伤的情形是指在特定非典型工作情况下,劳动者受到的伤害虽不完全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直接对应关系,但基于社会公平、工伤保险互助性等原则,参照工伤处理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里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类急性疾病,如心脏病、脑溢血等,强调疾病发作与工作之间的关联性,即使疾病并非直接由工作原因导致,但因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发作,法律推定为工作劳累、紧张等因素诱发,故予以视同工伤,需要注意的是,48小时的抢救期限从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开始计算,超过该期限的不属于视同工伤范围,二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外参与单位组织的消防演练、抗洪救灾等活动中受伤,因这些行为体现社会公益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符,故视同工伤,三是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此类情形体现了对军人的特殊保护,其因公负伤导致的旧伤复发,与军队服役期间的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延续认定为工伤,保障其后续医疗和待遇。
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是工伤范围的排除性规定,主要指劳动者因自身故意、违法行为或与工作无关的私人原因导致的伤害,不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三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一是故意犯罪的,职工因盗窃单位财物被保安制止过程中受伤,或因参与斗殴等犯罪行为受伤,因其主观上存在故意,不属于无过错的工作伤害,故不予认定工伤,二是醉酒或者吸毒的,酒精或毒品会导致人的判断力和自控力下降,极易引发事故,职工在此状态下受伤,系自身过错导致,与工作无关,不能认定为工伤,三是自残或者自杀的,职工因个人情感问题或工作压力自残,或通过跳楼、服毒等方式自杀,这些行为与工作没有因果关系,属于个人选择,故不属于工伤范围,需要注意的是,因醉酒导致伤亡的,需有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的明确鉴定结论;自残或自杀的,需有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认定证据,避免将因工作压力导致的抑郁、焦虑等心理问题引发的意外伤害错误排除在工伤范围外。

工伤范围的认定在实践中还需结合具体证据和事实进行综合判断,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其委托的社会保险机构或者相关组织进行,并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相关问答FA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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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范围?
答:不一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时间在上下班合理期间内,二是路线在上下班合理路途中,三是事故责任认定中职工本人无责任或为次要责任,若职工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属于工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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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职工因加班过度劳累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经抢救48小时后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的“48小时”是从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开始计算,若超过48小时经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条件,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按非因工死亡支付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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